IPA 字体许可证 v1.0 中文翻译
许可方根据本许可(以下简称“协议”)规定的条件提供许可程序(定义见 第 1 条)。如果接收者(定义见第 1 条)使用、复制或分发许可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则视为接受者同意本协议。
第一条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各项所列的条款应按各项规定。
- “数字字体程序”是指包含、呈现或显示字体的计算机程序。
- “许可程序”是指许可方根据本协议许可的数字字体程序。
- “衍生程序”是指对部分或全部许可程序进行修改、添加或删除、替换或以其他方式改编的数字字体程序,或者从部分或全部许可程序中提取字符信息的数字字体程序。包括通过从数字文档文件中提取嵌入字体并按原样或修改后使用提取的字符信息而创建的新数字字体程序。
- “数字内容”是指以数字数据格式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作品,包括视频和静止图像等视频内容、电视节目等广播内容以及文本、图像和图形等组成的作品。
- “数字文档文件”是使用各种软件程序创建的 PDF 文件或其他数字内容,其中嵌入了全部或部分许可程序以显示字体((嵌入)。当字体被“嵌入”时,是指该字体仅在嵌入该字体的特定“数字文档文件”中用于显示的状态,并且该特定“数字文档文件”可用于显示的数字字体。程序外部的显示字体与程序中包含的显示字体是有区别的。
- 本协议中的“计算机”包括服务器。
- “复制和其他用途”是指复制、转让、发行、出借、公开传播、放映、展览、改编和其他用途。
- “接收者”指根据本协议接收许可程序的人,包括从接收者处接收许可程序的人。
第 2 条 许可的授予
许可方授予接收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在所有国家/地区使用许可程序的许可。但是,许可程序的所有权利均由许可方保留。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本协议排除许可方所持有的许可程序中的所有权利以及许可方所持有的任何商标、商号或服务标记的任何权利。
- 接收者可以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任意数量的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许可程序。
- 接收者可以按原样或修改后以印刷品和数字内容、书面文本表达等形式使用安装在其计算机上的许可程序。
- 受赠人得复制及以其他方式使用依前项规定所制作之印刷品及数码内容,不论其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亦不论媒介形式,如广播、通讯或其他形式。各种记录媒体。
- 如果接收者通过从数字文档文件中检索嵌入字体来创建衍生程序,则此类衍生程序必须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
- 如果许可程序的嵌入字体仅用于呈现数字文档文件中的数字内容,并且接收方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数字文档文件,则接收方根据本协议不承担此类行为的义务。
- 依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者应当将许可程序原样复制、转让给第三方、公开传送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无论是用于商业目的还是非商业目的可以重新分发(以下简称“重新分发”)。
- 接收者可以在与上述许可程序相同的条件下创建、使用、复制和重新分发派生程序。但受受者再散布衍生程序者,应遵守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三条 限制
依前条规定授予之许可,受下列限制。
- 依前条第四项及第七项规定再发行派生程序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在重新分发衍生程序时,以下内容也可以与此类衍生程序一起重新分发、在线提供,或者以不超过邮资、媒体和手续费的实际费用作为交换: 媒体必须通过邮件提供。
- (a) 派生程序的副本;以及
- (b) 字体开发程序在创建派生程序的过程中创建的可用于进一步处理派生程序的任何其他文件;
- (2) 重新分发一种方法,通过该方法,派生程序的接收者可以用最初根据本许可证发布的许可程序(以下简称“原始程序”)替换派生程序;这样的方法可以包括提供来自原始文件的增量文件,或者提供关于如何用原始程序替换派生程序的指令。
- (3) 您必须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许可衍生程序。
- (4) 您不得使用与许可程序相同的名称或包含该名称的任何名称作为派生程序的程序名称、字体名称或文件名。
- (5) 任何愿意的人都可以提供为满足本节要求而在线或通过邮寄媒体提供的任何内容。
- 如果接收者按照前条第六节的规定重新分发许可程序,则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1) 许可程序的名称不得更改。
- (2) 您不得处理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许可程序。
- (3) 许可程序中必须附有本协议的副本。
- 许可程序按原样提供,许可方不承担与许可程序或任何衍生程序有关的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所有权、不侵权、适销性和适合特定用途的保证)。但不限于)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原因如何,无论是否根据合同、严格责任、疏忽或其他侵权责任,也无论是否提前通知,许可方均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直接、间接、附带、特殊、扩大、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害赔偿) )因安装、使用、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程序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产品或服务的替代品)而产生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系统故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数据或程序的丢失或损坏、利润损失)。
- 许可方没有义务回答技术问题或询问,或提供有关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的安装、使用、复制或其他使用的任何用户支持。
第四条 合同终止
- 本协议的期限自接收者收到许可程序时开始,并在接收者以任何方式保留许可程序时持续有效。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接收者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将自动终止,恕不另行通知,并且接收者不得再使用许可程序或您不得使用该许可程序。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任何衍生程序。但是,此类终止不应影响从违规接收者那里收到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分发的接收者的权利。
第五条 适用法律
- IPA 可能会发布本协议的修改版本或新版本。在这种情况下,接收者在使用、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或重新分发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时可以选择本协议或修订后的协议。上述未列出的其他规定,适用日本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本协议应根据日本法律解释。